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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制度
时间:2020-11-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省检察院对《河北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及《河北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作出全面修订,并印发全省实施。

此次修订,以最高检今年初印发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为指引,充分适应“捕诉合一”办案模式改革、内设机构改革等新形势,认真贯彻检察官业绩考核、检察业务考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等新要求,通过扩大重点评查、细化评查标准、突出实体评查、强化结果运用等,进一步提升评查工作质量和效果,以评查促进案件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双提升。

将重点案件评查范围扩展到“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原来的重点评查案件范围偏窄,仅限于捕后不诉、撤诉和无罪、免罚等五类刑事案件,修改后的《细则》中将重点评查案件范围增加到二十类,实现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案件的“全覆盖”。同时规定对重点评查案件实行“上评下”等制度,由省、市两级院组织逐案开展评查,系统、全面、深刻查找重点案件问题,强化源头治理和过程监管,着力夯实办案质量。

将评查结果与考评工作“全面挂钩”。贯彻落实最高检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办法,规定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计入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的司法业绩档案,并作为等级晋升、择优遴选、员额管理的重要依据,引导检察官切实把案件办准办好。同时规定,案件质量评查纳入对下级院的业务考评,实行一季度一评查一通报,督促下级院切实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对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作出细化规定。修改后的《细则》《标准》,增加了落实司法责任制,办理案件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等内容和要求,突出了实体评查。取消原批捕案件、公诉案件评查标准,设立捕诉刑事案件评查标准,增加检察建议案件评查标准,细化完善公益诉讼、民事行政检察案件、诉讼监督案件等评查标准,更有利于在办案实体、办案程序、法律文书等方面及时发现办案瑕疵,纠正司法不规范问题,充分发挥案件质量监管作用。

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对常规抽查、重点抽查的频次和具体完成时限作出具体规定,常规抽查、重点评查要求每季度开展一次,重点评查应当在案件办结后或者发现问题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专项评查应当在每年十月底前完成。同时规定针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进行会商研判;对上级院专题研究、通报后仍没有解决的问题加大督导检查工作力度。加快推进评查智能辅助系统升级改造,探索开展网上异地评查,实现评查卷宗电子化、评查过程全程留痕、评查统计分析自动化,促进全省检察机关评查工作常态化和制度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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