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某日,司法鉴定中心接到交警队委托,请求对一起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判定是否为单方事故。鉴定人员赶赴现场发现仅有一辆两轮摩托车,该摩托车身除有与地面接触痕迹外,尚有与其他客体(红色)接触痕迹,结合痕迹分布、破损程度等分析,否定单方事故,通过勘查笔录和周边路段视频监控,将嫌疑车辆锁定为一辆红色车箱的重型自卸货车。在对其进行勘查时,并未发现与两轮摩托车有相对应的接触痕迹,但发现固定车箱螺丝部位有新鲜拆装痕迹,司机迫于压力讲出其更换车箱的事实并指认一重型自卸货车的绿色车箱就是原车箱。鉴定人员发现该车箱绿色漆颜色鲜亮,且隐约有红色底漆暴露,怀疑绿色漆为新喷涂,遂提出可以对该车箱红色底漆与摩托车上附着的红色漆进行微量物证鉴定,鉴定结果支持二者为同一物质。最后这起肇事逃逸案件得到公正的判决,受害者家属和交警办案部门给与鉴定中心充分的肯定。
4、电子证据——海量数据的“处理器”:电子证据是在新形势下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通过对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中的数据内容进行一致性的认定、己删除数据内容的认定、加密文件数据内容的认定等,为自侦办案取证提供便利,让犯罪分子无所循形。
古冶院电子取证室于2015年建成,机房装修和设备共投入60余万元,配备了光盘检测仪、分析塔、电子数据仿真取证系统、多通道高速获取系统、高速硬盘复制系统、手机取证系统,现有这些设备在全市处于领先水平。鉴定人员熟练运用相关技术,提取和恢复了大量手机、硬盘等数据,为我院办案提供了技术支持和保障。
先进技术性支撑,成为“手中利器”
技术性证据审查——技术监督的“生力军”: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是在检察官主导下,对案件中的技术性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协助检察官解决这些技术性问题并使检察官在对案件中技术性证据具备内心确认的基础上做出退回补充侦查、不起诉或起诉的决定的工作总和。
2016年,我院检察官在审查起诉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对其造成被害人李某轻伤的行为予以否认,检察官将相关材料移送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经审查病历及影像学资料,鉴定中心法医认为被害人李某右手第5掌骨颈存在骨折,同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的轻伤二级鉴定意见,但卷中记载,被害人李某陈述骨折是抵御王某攻击,王某拳头打在自己右手侧面所致,而王某一直予以否认,且被害人李某在案发时曾有用右手击打王某头部的行为,鉴于以上情节,造成李某右手轻伤的原因存在争议。由于该案双方未达成谅解,如以现有证据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鉴定中心认为对李某损伤形成机制进行鉴定很有必要。2017年1月,某鉴定研究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李某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由间接暴力(握拳状态下轴向传导力作用)形成可能性大,直接暴力(致伤物直接击打)难以形成。后经古冶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王某无罪,李某不服,上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决。
“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
司法鉴定工作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的特点,长期以来,司法鉴定中心的几名成员以勇于奉献的精神,甘当配角的姿态,紧密配合、积极履职,为司法办案和检察监督提供智囊支撑。他们所擅长的鉴定领域不同,但所要求的职业操守都相同,那就是"依法、科学、严谨、公正"。他们通过专业技术鉴定,使每一个案件证据达到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把好审查、复核、纠错的关口,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权提供技术保障,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在多项改革叠加的背景下,他们将继续积极进取、开拓创新,为古冶检察事业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