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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握正义刀笔,追求事实真相——古冶检察的“法证先锋”
时间:2020-08-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古冶检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有一个地方专门为它提供技术性保障,这就是司法鉴定中心。该鉴定中心成立于2009年,鉴定人员承担文检、痕检、法医、电子物证4个门类的检验鉴定和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他们便是古冶检察院的“法证先锋”。他们是真相的转述者,为检察官办案提供强力技术外脑,为办案业务部门固定、审查和鉴别证据提供有力的科学支撑,在防范冤假错案、维护公平正义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大传统技术,成为“镇院之宝” 

2015年5月的一个傍晚,杨某骑电动车与一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杨某倒地,头部与地面有接触,双方交涉后杨某自行离开现场。第二日下午杨某突然发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某家属报警认为死亡系交通事故导致,轿车驾驶人认为死者发生事故时没有受伤,死亡与事故没有关系。鉴定中心通过对死者杨某进行尸表检验,发现死者仅顶枕部头皮有约5平方厘米的挫伤,其余体表部位没有明显损伤,不能明确死亡原因,遂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经解剖检验发现左锁骨中线第5、6肋间隙有18平方厘米出血,左第6肋骨骨折,但对应体表没有损伤,经查看事故视频,并未发现该部位与任何物体发生接触,结合120抢救过程,认定该损伤系抢救过程中形成,非交通事故当时形成。鉴定中心提取死者部分器官进行病理组织学检验,结果显示死者符合心脏病变、急性心力衰竭表现,结合交通事故综合分析认定死者杨某系交通事故发生后情绪改变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鉴定意见书发出后,双方均表示认可,案件得到公正办理,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2、文件检验——识别真伪的“验钞机”就像验钞机之于假钞,文检技术是各类伪造、变造公文票据、书证、印章印文的克星,对案件中涉及的笔迹、印刷文件、污损变造文件、文件制成材料等文件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对相关的文件检验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为侦查工作中的现场勘验、搜查、调取书证提供技术协助,收集、固定证据,帮助检察办案人员在查办案件中判断案件事实。 

2018年,唐山市某区监委会在调查某一案件期间,涉案人李某对其中一份关键证据中个人签名予以否认,案件进入僵局。监察委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签名同一性进行认定。经初步检验发现,李某在调查中书写签名有明显故意放慢速度恶意书写迹象。鉴定中心提出采集李某金融机构票据中签名样本的建议,监察委采纳建议并调取了相关证据。经再次比对,李某关键证据中签名与金融票据中签名的字间组合、相同字迹的写法、起收笔、连笔、环绕形态、搭配、比例、笔顺诸细节特征方面反映完全一致,综合评断,该关键证据李某个人签名与其金融票据中个人签名为同一人书写。在强有力的鉴定意见面前,李某承认此份关键证据中个人签名为其本人书写。鉴定意见为案件调查打破僵局。
 
 

3、痕迹检验——案发现场的“扫描仪”运用痕迹检验的理论观点、方法检验案件中的痕迹,确定痕迹与案件的事实,痕迹与一定人或物关系的一种技术手段与司法鉴定工作,是内容广泛、综合性强的应用科学。利用痕迹的各种技术方法和手段可以为侦查提供线索和依据,通过对形象痕迹的科学鉴定可以为案件的终结、起诉、审判提供重要证据,在侦查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017年某日,司法鉴定中心接到交警队委托,请求对一起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判定是否为单方事故。鉴定人员赶赴现场发现仅有一辆两轮摩托车,该摩托车身除有与地面接触痕迹外,尚有与其他客体(红色)接触痕迹,结合痕迹分布、破损程度等分析,否定单方事故,通过勘查笔录和周边路段视频监控,将嫌疑车辆锁定为一辆红色车箱的重型自卸货车。在对其进行勘查时,并未发现与两轮摩托车有相对应的接触痕迹,但发现固定车箱螺丝部位有新鲜拆装痕迹,司机迫于压力讲出其更换车箱的事实并指认一重型自卸货车的绿色车箱就是原车箱。鉴定人员发现该车箱绿色漆颜色鲜亮,且隐约有红色底漆暴露,怀疑绿色漆为新喷涂,遂提出可以对该车箱红色底漆与摩托车上附着的红色漆进行微量物证鉴定,鉴定结果支持二者为同一物质。最后这起肇事逃逸案件得到公正的判决,受害者家属和交警办案部门给与鉴定中心充分的肯定。 

4、电子证据——海量数据的“处理器”:电子证据是在新形势下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通过对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中的数据内容进行一致性的认定、己删除数据内容的认定、加密文件数据内容的认定等,为自侦办案取证提供便利,让犯罪分子无所循形。 

古冶院电子取证室于2015年建成,机房装修和设备共投入60余万元,配备了光盘检测仪、分析塔、电子数据仿真取证系统、多通道高速获取系统、高速硬盘复制系统、手机取证系统,现有这些设备在全市处于领先水平。鉴定人员熟练运用相关技术,提取和恢复了大量手机、硬盘等数据,为我院办案提供了技术支持和保障。 

先进技术性支撑,成为“手中利器” 

技术性证据审查——技术监督的“生力军”: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是在检察官主导下,对案件中的技术性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协助检察官解决这些技术性问题并使检察官在对案件中技术性证据具备内心确认的基础上做出退回补充侦查、不起诉或起诉的决定的工作总和。 

2016年,我院检察官在审查起诉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对其造成被害人李某轻伤的行为予以否认,检察官将相关材料移送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经审查病历及影像学资料,鉴定中心法医认为被害人李某右手第5掌骨颈存在骨折,同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的轻伤二级鉴定意见,但卷中记载,被害人李某陈述骨折是抵御王某攻击,王某拳头打在自己右手侧面所致,而王某一直予以否认,且被害人李某在案发时曾有用右手击打王某头部的行为,鉴于以上情节,造成李某右手轻伤的原因存在争议。由于该案双方未达成谅解,如以现有证据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鉴定中心认为对李某损伤形成机制进行鉴定很有必要。2017年1月,某鉴定研究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李某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由间接暴力(握拳状态下轴向传导力作用)形成可能性大,直接暴力(致伤物直接击打)难以形成。后经古冶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王某无罪,李某不服,上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决。 

“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 

司法鉴定工作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的特点,长期以来,司法鉴定中心的几名成员以勇于奉献的精神,甘当配角的姿态,紧密配合、积极履职,为司法办案和检察监督提供智囊支撑。他们所擅长的鉴定领域不同,但所要求的职业操守都相同,那就是"依法、科学、严谨、公正"。他们通过专业技术鉴定,使每一个案件证据达到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把好审查、复核、纠错的关口,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权提供技术保障,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在多项改革叠加的背景下,他们将继续积极进取、开拓创新,为古冶检察事业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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